1、全麵構築係統性政策法規體係
配合裝配式工程的推進,製定《裝配整體式住宅發展綱要》,明確從現在起到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住宅產業化的發展道路、發展模式、規劃、目標和具體實施辦法。
2、完善技術規程和標準規範體係
製定相關標準規範。在標準規範方麵,既注重宏觀指導,又強調微觀的具體實施和可操作性,完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體係。
一是製定相關技術標準的整體編製規劃,形成從規劃、勘察、設計、生產、施工、檢驗、檢測等住宅建築技術標準體係,編製係列技術標準、產品標準、圖集手冊等;
二是完善強製性和推薦性標準相結合的住宅建築標準化體係;
三是企業建立適用裝配式工程的工法體係。
完善相關工法、工藝。注重裝配整體式的工法、工藝,目前要注重與裝配整體式相適應的工法、工藝的研究和積累,並形成相應體係。
加強對規範標準執行的監督與管理。有了規範標準,關鍵在執行。需要加強對規範標準執行的監督與管理,形成嚴格有效的監督管理體係。
3、明確參建各方終身質量責任製
針對裝配整體式建築工程不同的參與主體,對其質量責任進行劃分與界定。住宅開發企業、建設單位為住宅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。嚴格落實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。
4、研究政府激勵機製和政策措施
需要在原有政策的基礎上,製定細則,確保裝配整體式住宅的比例和預製構件的比例,提升其他類工程的比例,並製定相關激勵措施。
強化對企業的扶持。雖然《關於本市進一步推進裝配式住宅建築發展的若幹意見》(滬府辦[2013]52 號),對裝配式有麵積“獎勵”的優惠政策,但是卻無法惠及構件企業,應考慮出台相應政策(如減稅、技改一次性補貼、研發經費補貼等),對構件企業按照產量給予產業扶持政策,鼓勵企業改進生產工藝,增大產能,豐富產品類型,提升質量,推動預製構件行業的穩步發展。如對預製構件試行免稅或退稅政策,減輕構件的成本壓力。
調整相關取費標準。對施工、監理、設計單位的收費基數進行相應調整,並製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,給予政策傾斜和扶植,激發相關企業的積極性。
政策落實及調整機製。保證住宅產業政策落實到位。政府加強對新出台政策的解讀、培訓;政策與實。
5、完善宣傳發動和教育培訓機製
完善宣傳發動。充分利用各種媒體,通過典型案例分析、經驗交流等形式,搭建政府、協會、企業、公眾“四位一體”的住宅產業化宣傳、培訓體係,進行客觀宣傳,取得全社會對這項工作的逐步認同,為推動住宅產業發展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。
完善教育培訓機製。落實技術及管理人員的培訓,鍛煉出一大批優秀的項目管理人才,尤其是企業的領導特別是項目經理,培養一批熟悉裝配整體式住宅的管理人才。“借智”專家,建立專家庫,把專家“請進來”,為裝配整體式住宅各類技術難題、重大危險源監管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。對複雜問題,專家到現場,及時為工程“把脈問診”,消除質量安全隱患。
6、探索專業化和一體化建設模式
推行裝配式建築工程設計、施工、構件生產一體化總承包模式。政府投資的裝配式建築工程項目優先采用施工、構件生產一體化總承包模式,鼓勵形成業主、設計、施工與構件生產企業裝配式工程的“聯合體”,積極培育一批可以提供集設計、生產、施工為一體的一條龍服務的企業,積極推廣建築裝修一體化,鼓勵具有係統集成的一體化公司。
推進配套產業鏈建設。進一步提高裝備製造生產能力、配套產品生產能力和企業一體化總承包能力,提升裝配式住宅關鍵產品的生產能力和工程建設水平,提高裝配式住宅產業成熟度。
7、強化質量管理措施的細化落實
在報建、審圖、施工許可、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,確保裝配式項目按照規定的標準實施建設。監督機構通過定期開展裝配式建築的專項檢查,及時總結和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嚴肅處置參建各方的違法違規行為,加快管理措施的製定和落實,持續促進裝配式建築施工水平